(2017)吉01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农安金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农安县哈拉海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农安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农安县哈拉海金发���化石油气供应站。负责人:耿喜发,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农安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梓然,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地址:农安县。负责人:沈天清,主任。农安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做出(2014)吉农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农安县哈拉海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出执行异议,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做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农安县哈拉海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对裁定不服,认为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农安县哈拉��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申请再审称,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其合法物权与债权,要求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并且要求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265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安县哈拉海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被耿喜发以股权形式转让给农安金发燃气有限公司。标的物所有权明确,并非异议人所有。再审申请人对标的物不享有实体权利,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农安县哈拉海金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审申请。审判长 王洪伟审判员 万义玲审判员 黄 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