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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苏小宏与南育红、杨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宏,南育红,杨浪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944号原告苏小宏,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被告南育红,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被告杨浪浪,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宏与被告南育红、杨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宏以被告南育红、杨浪浪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小宏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退付原告苏小宏。审判长常喜娥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代理审判员李素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