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李金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金某,胡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1169号原告:李某。被告:李金某。被告:胡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金某、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