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李金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金某,胡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1169号原告:李某。被告:李金某。被告:胡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金某、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