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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淑玲与淄博鲁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玲,淄博鲁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女,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鲁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坞村村南柳园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823459265。法定代表人:于祥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玲与被执行人淄博鲁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鲁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7005.6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永建审 判 员 刘洪磊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