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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传连、麻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传连,麻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尹传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麻晓东,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尹永者与被执行人麻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第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