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发与被执行人刘美平、陈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发,刘美平,陈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发,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美平,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陈华卫,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发与被执行人刘美平、陈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卫在江西省沁菲茶叶有限公司有25%股份,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华卫在江西省沁菲茶叶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