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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邹倩与上海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倩,上海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34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344号申请执行人邹倩,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郭志文。本院在执行邹倩与上海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8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