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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宋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宋卫荣,许晓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负责人周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宋卫荣。被执行人许晓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卫荣、许晓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