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亚勤与深圳市博泰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勤,深圳市博泰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泰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茂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亚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泰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博泰通公司提交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叶茂荣因博泰通电池厂劳动补偿金¥4000元,本人王亚勤不追究关于劳动双方责任,并于(与)博泰通解除劳动关系”。王亚勤对此予以认可并确认已收到款项。双方当事人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已作处置,故王亚勤再次请求博泰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博泰通公司提交的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份的《工资表》,有王亚勤签名,王亚勤质证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博泰通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364.76元。原审对此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王亚勤于2014年12月10日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博泰通公司应支付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王亚勤直至2016年12月29日才提出主张,超过申请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2月10日起依法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仅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条件下,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博泰通公司无须支付王亚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王亚勤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王亚勤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亚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