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燕眉、区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燕眉,区泽荣,江门市蓬江区堤东华盈通科技商行,江门市江海区数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松开,行长。被执行人:马燕眉,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区泽荣,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堤东华盈通科技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马燕眉。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数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区泽荣。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燕眉、区泽荣、江门市蓬江区堤东华盈通科技商行、江门市江海区数盈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英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