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方铭与吴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铭,吴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48号原告:高方铭,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正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高方铭与被告吴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高方铭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方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方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方铭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