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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诉李艳杰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李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930号原告: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艳杰,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