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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临海市良种场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临海市良种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法定代表人:吴元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德,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良种场。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泮昌高,该场场长。再审申请人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市良种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孙 奕审判员 苏 虹审判员 卢世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