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21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黄金文,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新瑞阳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