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506号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洞山中路2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789493320。法定代表人:秦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健,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