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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将与被执行人刘会、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刘会,刘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河南西村繁荣巷15号。被执行人:刘会,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南容村。被执行人:刘小娟,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南容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小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娟在XX银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作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