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4219号之一被拘留人:徐海兰本院在执行吴国权与陈洪生、徐海兰(2017)浙0783执42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海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