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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东与吴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吴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1259号原告:周东,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告:吴六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居民,家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与被告吴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东负担。审判员  龚后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赛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