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郑瑞生,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执行人:黄小洁,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郑瑞生与黄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小洁申请执行人郑瑞生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100000(已付),2018年2月10日前还本金30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还本金320000元及利息38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朱玉楂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