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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647号

郑瑞生、黄小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瑞生,黄小洁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郑瑞生,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执行人:黄小洁,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郑瑞生与黄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小洁申请执行人郑瑞生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100000(已付),2018年2月10日前还本金30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还本金320000元及利息38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朱玉楂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