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振江与燕爱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江,燕爱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430号原告:牛振江,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爱保,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牛振江与被告燕爱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振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燕爱保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振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现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以来从事运输行业,于2015年8月21日从原告处借走现金50000元整,借款时言明该款用后及时归还。谁知被告不守信用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现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被告燕爱保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该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经催要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爱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牛振江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燕爱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