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侠、王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王琰,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王琰,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李东林,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张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032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王琰、李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侠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3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贾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