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郭日章与马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日章,马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3256号原告郭日章,男,193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伟,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南街中士商务楼。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凯,该公司职员。原告郭日章诉被告马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日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亚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8日6时30分,被告马华伟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在尚书庄村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原告郭日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日章受伤,双方车辆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华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石家庄市藁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7000多元。被告马华伟的车辆在平安公司投有保险。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费、交通费共计20000元。被告平安公司辩称:该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被告马华伟缺席未答辩。原告郭日章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二、医疗费票3份,用药明细1份;三、住院病案1份,证明治疗过程;四、诊断证明1份,证明伤情;五、常住人中登记表2份,户口本复印件2份;六,工资表3份,所在单位营业执照1份。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平安公司称: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医疗费认可有票据部分,无票据部分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不认可,护理费认可陪护一人,护理期限认可住院期间,交通费无票据,酌情认可200元,车损无异议,保全费、诉讼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6时30分,被告马华伟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客车,在尚书庄村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原告郭日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日章受伤,双方车辆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华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石家庄市藁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脑震荡,花医疗费7665.98元。事故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7665.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营养费请求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4、护理费6600元过高,本院酌定包括出院后按30天计算,每天98.04元为2941.20元;5、交通费500元;6、车损费400元,无证本院不予支持。共计损失13607.18元。平安公司赔偿在交强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赔偿护理费2941.20元、交通费500元。不足部分165.98元,按责任平安公司赔偿116.19元,合计赔偿13557.3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日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557.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马华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马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