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建成、黄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成,黄长成,李俊芳,王素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俊芳,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王素治,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李建成因与被上诉人黄长成,原审被告李俊芳、王素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中黄长成提交的《借款条》上明确载明的借款人是“华昌陶瓷有限公司”及李建成,虽然在《借款条》的“华昌陶瓷有限公司”处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但一审中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出具内容为“在贵院审理的黄长城诉李建成、王素治、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该案所诉案件系我司与黄长城之间的纠纷,李建成、李俊芳系我司员工,系履行我司的职务行为,与李建成、李俊芳个人无关。”的书面《情况说明》,而黄长成在起诉状中也将其个人尚欠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的货款411024元抵扣李建成等人应偿还的利息。可见,无论是黄长成的起诉主张、《借款条》还是李建成等人诉讼中提交的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都证明本案讼争借款与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追加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查清本案的欠款主体。原审遗漏追加,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审 判 员 (叶鑫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 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