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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子荣与刘怀堂、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荣,刘怀堂,王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荣,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怀堂,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翠兰,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子荣申请执行刘怀堂、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