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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国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国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269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国琦,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