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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762号原告:袁某某,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袁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