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762号原告:袁某某,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袁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