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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雪、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雪,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雪,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雪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雪以与被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永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张永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张永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振涛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佳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