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程某林与惠州市雅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林,惠州市雅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民初2787号原告:程某林,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平,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雅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万顺规划小区D4号一楼(仅作办公)。法定代表人:蔡思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远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程某林诉被告惠州市雅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醒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东、蔡远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95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151天,450000元×0.0001/天×151天=67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惠阳(2015)0001575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受人(原告)购买出卖人(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惠州市××区淡水××城大道的雅博华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50000元。买受人采用其他方式支付购房款,即买受人于签订合同时交付首期款150000元整、余款300000元由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由银行于出卖人交楼前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总价款的义务。但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给原告的商品房长时间没有验收合格,原告于2016年6月1日接收了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之后商品房才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原、被告双方就延期交房违约事宜协商无果,遂成讼。被告答辩称,第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涉案商品房于2015年12月31日已符合交付条件。第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我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发出收楼通知。第三,根据原告提交的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第四,假定我方违约,计算违约金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9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惠阳(2015)00015753]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惠州市××区雅博华庭X号楼X单元X号房,房屋总价款45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交付首期款150000元,余款300000元由买方申请银行按揭,由银行于卖方交楼前付清。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被告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买受人同意物业的前期管理由出卖人委托的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买受人收楼后,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入伙手续同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规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涉案购房款。被告送达了收楼通知。原告与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雅博华庭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赠送管理费申请》约定,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诺赠送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原告承诺不再就延期交房一事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和主张。涉案商品房于2016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庭审时,被告称其委托关联企业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与业主协商赠送了物业管理费以抵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原、被告均确认《赠送管理费申请》及原告的实际收楼时间为2016年6月9日。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赠送管理费申请》及庭审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抗辩称其委托关联企业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与业主协商赠送物业管理费抵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与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雅博华庭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赠送管理费申请》约定以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赠送物业管理费抵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原、被告同意的被告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赠送管理费申请》或原告已依法申请撤销《赠送管理费申请》。因此,本院认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与原告签订《赠送管理费申请》是原告、被告及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赠送物业管理费抵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已经协商同意通过赠送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不再追究被告延期交房的责任。因此,现原告再起诉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程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