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圣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圣山,庞延喜,徐孝栋,徐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圣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庞延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孝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友才,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圣山、庞延喜、徐孝栋、徐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赵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