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许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581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岩审 判 员 李守军人民陪审员 陈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