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424号原告:肖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以已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燕梅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