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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46申请执行人贾社教与被执行人王秉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社教,王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贾社教,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王秉胜,男,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2016)甘10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5民初97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