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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文龙、司继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龙,司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13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龙,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司继辉,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司继辉所有的车号为鲁F×××××号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司继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赵艳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巩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