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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久玲与金立军、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久玲,金立军,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宋久玲,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金立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丽敏,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宋久玲与被执行人金立军、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你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立军、王丽敏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177000元,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00元,执行申请费25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立军、王丽敏在审理时已下落不明,经查控系统查询二人名下无财产,传统方法查找二人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房产线索经核实,已被抵押权人合法有权处分。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凭此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