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读伟、蔡金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读伟,蔡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朱读伟,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蔡金国,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朱读伟与被执行人蔡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20000元及经济损失。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