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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909左建与司金龙、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建,司金龙,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左建,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金龙,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金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左建与被执行人司金龙、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金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