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家友与赵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友,赵新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2090号原告:黄家友,男,195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福,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黄家友与被告赵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友诉称: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0月2日,向借款40000元,并注明如到年底不还,以现代95276号车抵押,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新福未答辩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赵新福向原告黄家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借条。2014年10月2日,被告赵新福再次向原告黄家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年底归还,如不还用越野现代95276号车抵押”。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一直拖延拒绝。2017年7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原告向本院举证的被告出具的二份借条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已出具借款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黄家友要求被告赵新福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家友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赵新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勤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