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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俊友与许艳仁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友,许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友,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许艳仁,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友与被执行人徐艳仁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艳仁自动履行义务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