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劲松、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劲松,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孙薇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劲松,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F。负责人:熊永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惠英,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陶然,该行职工。原审被告:孙薇拉,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余劲松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下称江西银行)、原审被告孙薇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0103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琴、张宗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劲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劲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劲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余劲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张宗华审判员 曾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