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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梅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梅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359号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香,女,基本情况不详,住天祝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梅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王梅香已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