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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慧与韩明、张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韩明,张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689号申请人王惠,女,出生于1973年3月28日,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韩明,男,出生于1974年4月11日,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张树梅(又名张金花),女,出生于1980年7月4日,现住五原县。(系韩明妻子)本院在执行王慧与韩明、张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