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志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志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吉林省辽河农垦管理区人,现住辽河农垦管理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志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志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雷志田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四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孤家子镇一砖厂道口北侧时,与同方向刘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牵引的没有灯光装置的自制挂车尾部相撞,致乘坐摩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雷志田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雷志田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雷志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姜某、雷某、刘某、黄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死因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志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志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