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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95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伟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祥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