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胡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吴某某、胡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舞钢市寺坡龙湖佳苑10号楼西2单元303号房一套(合同编号:00033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舞钢市寺坡龙湖佳苑10号楼西2单元303号房一套(合同编号:000336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