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4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南京路33号。法定代表人:戴去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念辉,总经理。上诉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英审判员 唐云国审判员 袁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芶冰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