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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单仁华与被告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南京公路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仁华,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南京公路管理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698号原告:单仁华,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陈庆(实习),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00MB0067555H,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2-1号。法定代表人:张力,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莎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公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004258011968,住所地南京市双拜巷169号。法定代表人:薛海,南京公路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鞠醒柳(实习),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仁华诉被告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南京公路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仁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单仁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