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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鲁跃秀、谢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鲁跃秀,谢文琴,鲁洪珍,马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099号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楚雄市鹿城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301086397642B。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青,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开发区,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后台督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跃秀,女,1967年3月27日生,彝族,文化程度不详,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告:谢文琴,女,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告:鲁洪珍,女,1989年11月19日生,彝族,文化程度不详,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告:马国萍,女,1991年3月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鲁跃秀、谢文琴、鲁洪珍、马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雄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柄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