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6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钟彩太非法占地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钟彩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雄,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军,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钟彩太,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钟彩太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0年4月,钟彩太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西集体土地上建设棚子一处,2015年因为漏雨换成彩钢板顶,已完工投入使用,用于存放农机。建筑占地面积384平方米(合计0.58亩)。查《2009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设施农用地(122);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钟彩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8日向钟彩太作出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责令钟彩太将非法占用的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西38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郑重庄村经济合作社;拆除钟彩太在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西非法占用38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钟彩太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0日,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催告后,钟彩太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钟彩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钟彩太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钟彩太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