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超、曾芳芳、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毛超,曾芳芳,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被执行人:毛超。被执行人:曾芳芳。被执行人:罗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超、曾芳芳、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判决,(2017)湘038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经本院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