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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乔会山与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会山,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133号原告乔会山,男。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会山与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会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英民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艳梅 百度搜索“”